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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即将施行
发布时间:2021-05-27     浏览次数:     来源:

 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了新要求。4月初,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条例》自7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六章四十八条,有效地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最新要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面衔接,总结提炼我省各地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着力破解我省合作社发展遇到的突出问题,坚持规范管理与促进发展并重,在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了很多新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江苏的地方特色。为全方位的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质量,规范组织运行,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作了细化和补充。

   《条例》着眼于拓展合作社设立主体。在支持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出资等方式设立合作社的基础上,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和农业科技服务组织以及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要职业的农业从业人员设立合作社。同时,丰富成员出资形式。为适应农民财产多样化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发展趋势,放宽对合作社成员出资的形式要求,规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经全体成员决定,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作价。鼓励和支持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出资等方式,设立合作社,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条例》细化农民成员构成规定。细化上位法关于合作社成员中农民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对计入农民成员比例的人员进行分类列举,并对在本省承租土地的非本省户籍农民、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等加入合作社作出了规定。此外,《条例》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提出要求。要求合作社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建立会计档案,依法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增加对提供管理、技术、信息等服务的成员支付报酬,对做出突出贡献成员给予奖励的规定。明确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可分配盈余的分配方法。要求合作社实行社务公开,相关决定事项及其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年度业务报告等应当及时公开,接受本社成员的查阅和监督。